梅女士交通事故
作者:冼东兰 更新时间 : 2016-06-10 浏览量:907
2014年10月13日上午七时许,梅女士搭乘本市公交公司的巴士,刚上车,人未落座,公交车就启动,致使梅女士从车头台阶上的座位跌落,受伤。公交公司的安全员及梅女士的家属即将她送往本市医院就医。住院期间,公交公司只垫付了医疗费。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对其他赔偿项目未作赔偿,他们主张梅女士因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。
律师接受梅女士委托,将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。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报警,无事故认定书,梅女士无证据证明驾驶人过错。开庭当中,双方围绕谁有过错进行了激烈的辩论。但本律师巧妙地避开了举证责任,主张被告的合同义务,避免了举证不能的风险。
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梅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。判决生效不久,梅女士收取了赔偿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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