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钟女士因交通事故获得六万元赔偿

作者:冼东兰  更新时间 : 2016-06-10  浏览量:1184

2015年4月4日13时0分许,位于国道G207线苍梧县沙头镇某中学路口,廖某本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(搭载廖某洪)沿国道G207线由梧州往贺州方向行驶,至上述地点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钟女士发生碰撞,造成钟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由于廖某勤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没有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,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,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,无证据证明钟女士在本事故中有违法行为。该事故经苍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驾驶人廖某勤负本事故全部责任,钟女士不承担本事故责任。
廖某本只支付了钟女士的医疗费,对其余损失不作赔偿,也不申请保险公司赔偿。冼律师接受钟女士委托,将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。苍梧法院作出判决,钟女士共计获得六万元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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